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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人要连带赔偿吗

时间:2026.08.19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会涉及连带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该建筑物中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让这些住户补偿是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其在难以找到实际侵权人时能获一定赔偿。
若住户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像事发时家中无人、所处位置不可能抛出物品等情况,就不用承担补偿责任。而且给予补偿的住户,在真正的侵权人确定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遇到高空抛物致损事件,受害人可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建筑物使用人可尽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人。该居民楼的住户小朱、小李、小胡等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小朱称事发时家中无人,小李则认为自己所处位置不可能抛出花盆,而小胡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同时,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小朱和小李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而小胡需给予小许补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若后续确定了真正的侵权人,给予补偿的小胡等住户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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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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