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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取保候审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6.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37天一般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在这期间申请取保候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有几种情况可取保候审。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制就是不关押罪犯,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等。
另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也能申请。申请时,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且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被拘留的第30天,小朱的家属认为小朱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且小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是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认为小朱存在毁灭证据的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同意取保候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天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间符合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小朱家属以小朱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情形。
2、公安机关以小朱存在毁灭证据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同意取保候审,也是基于法律规定中对社会危险性的考量。最终是否取保候审需综合判断小朱是否真的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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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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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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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836909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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