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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6.08.1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招投标纠纷 阅读:1054人
律师解析:
串通投标罪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追诉标准如下:
若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应予以追诉。像某工程项目投标,因串通投标让招标人多支出五十万元以上费用,就符合此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会被追诉。这里的违法所得是通过串通投标获取的非法利益。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情形。即串通投标使金额达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标,可能构成犯罪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不论造成损失或所得多少,都应追诉。比如投标者威胁其他投标人退出投标,或贿赂招标方相关人员。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同样会被追诉。
若涉及串通投标行为,应及时停止,避免触犯法律。一旦面临相关指控,要积极配合调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参与某工程项目投标。小朱为中标,与小李、小胡串通投标报价,通过贿赂招标方相关人员,使自己所在公司顺利中标,该中标项目金额为二百五十万元。同时,此行为导致招标人多支出六十万元费用,小朱等人违法所得十五万元。此前两年内,小朱所在公司因串通投标已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超过五十万元的追诉标准。
2、他们的违法所得为十五万元,超过了十万元的追诉标准。
3、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五十万元,达到二百万元以上的追诉情形。
4、他们采取了贿赂的非法手段,无论损失和所得多少都应追诉。
5、小朱所在公司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同样符合追诉条件。所以,三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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