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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伪造伤情怎么办

时间:2026.08.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打人者伪造伤情是违法行为,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下面说说应对办法。
刑事方面,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打人者伪造伤情属于伪造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刑事诉讼里,证人、鉴定人等对与案件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等,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犯罪者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者要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线索,配合调查,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民事方面,要是因打人者伪造伤情,让受害者额外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受害者得收集对方伪造伤情的证据,像医院原始病历、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然后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程序中,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时会调查核实伤情。若发现打人者伪造伤情,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冲突,小朱动手打了小胡。小胡为获取更多赔偿,伪造了伤情。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小朱发现小胡伤情有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而小胡坚称自己伤情真实。

案情分析:

1、在刑事方面,小胡伪造伤情属于伪造证据。若在刑事诉讼中,其行为符合伪证罪构成要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朱可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配合调查追究小胡刑事责任。
2、在民事方面,若小朱因小胡伪造伤情额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可收集医院原始病历、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胡返还不当得利。
3、在行政程序中,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时会调查核实伤情,若发现小胡伪造伤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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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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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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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836909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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