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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财物最新立案金额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908人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指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是没达到上述标准,就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受损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金额一般按损失发生时财物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遇到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况,先看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符合的话,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依法处理。若属于民事侵权,受损方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财物毁坏的照片、维修费用凭证等,然后和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怀恨在心。在一个月内,小朱三次故意毁坏小胡的财物,包括小胡的自行车、手机和眼镜。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而小朱则称自己的行为只是普通的矛盾纠纷,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小朱在一个月内三次故意毁坏小胡的财物,符合该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若小朱的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那么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小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赔偿金额通常按照损失发生时财物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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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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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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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836909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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