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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损财物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6.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以下情形的,应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这是明确的数额标准,只要损失达到五千元及以上,就符合立案条件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强调的是毁坏行为的次数,不管每次毁坏财物价值多少,达到三次或以上就可能被立案追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这种情形突出多人公然毁坏,反映出行为的恶劣性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行为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情节严重。
若符合上述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遇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报警,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秩序。同时,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避免实施此类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怀恨在心,为报复小胡,多次故意毁坏小胡的财物。第一次小朱趁小胡不在,砸坏了小胡价值两千元的自行车;第二次又打碎了小胡家中价值一千五百元的窗户玻璃;第三次,小朱纠集小许、小丽,公然将小胡停在楼下的汽车后视镜砸坏,经鉴定损失达三千元。小胡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毁坏小胡财物三次以上,且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同时造成的财物损失累计超过五千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小胡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小朱作为一般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报复小胡,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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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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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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