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诉讼标的一样时另行
起诉,通常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一事不再理”是说,对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就同一事实、理由再起诉和受理。
要是前诉已作出生效裁判,后诉和前诉的
当事人、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都相同,或者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但存在例外情况。若出现新事实,也就是在前诉裁判生效后发生,且足以影响
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当事人能再次起诉。像
合同纠纷里,前诉判决后有新的
违约行为,当事人可基于新事实另行起诉。
另外,若前诉因不符合
起诉条件被驳回,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后再起诉,法院会受理。所以,诉讼标的一样时能否另行起诉,要结合具体案件,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情形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之后小朱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小胡。小胡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但小朱称前诉判决后小胡出现了新的违约行为,属于新的事实,应再次受理。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或
驳回起诉,这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2、本案中,若小朱所说的新违约行为确实发生在前诉裁判生效后,且足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那么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情形,法院应受理其再次起诉;若不存在新的事实,法院则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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