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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时间:2026.08.1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著作权侵权有几类抗辩事由。
一是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不用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在自己作品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报道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等。
二是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要支付报酬。比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用的,可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
三是权利瑕疵。如果被控侵权人能证明著作权有问题,像保护期已过、作品没独创性,就能作为抗辩理由。
四是授权使用。要是能证明使用作品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许可使用合同等,就不构成侵权。
面临著作权侵权指控时,被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合适的抗辩事由,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指控小胡侵犯其著作权。小胡称自己是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小朱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小朱则认为小胡使用范围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此外,小胡还提出该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已过,存在权利瑕疵。小朱却坚称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

案情分析:

1、若小胡确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小朱已发表的作品,且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其行为不构成侵权。需判断小胡使用作品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若小胡能证明该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已过,那么其使用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但需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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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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