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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8.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31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债权人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诉讼。下面讲讲它的条件。
从主体看,原告得是债权人,也就是因债务人行为致债权受损的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一般列为第三人。
客观条件有三点。一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三是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行为使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让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风险。
主观条件分情况。若债务人行为是无偿的,比如赠与,不管债务人与受益人主观状态怎样,债权人均能请求撤销。若债务人行为是有偿的,如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财产,就要求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上都有恶意。债务人恶意指其明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还去做;受让人恶意指其知道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
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在欠小朱债务期间,将名下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小许。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将小胡告上法庭,并将小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小胡与小许的房产转让行为。小许则称自己并不知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小朱的债权。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是适格的原告,小胡是债务人作为被告,小许作为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符合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2、客观方面,小胡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小朱的债权成立之后,此处分行为使小胡责任财产减少,可能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有害于债权。
3、主观方面,因小胡的行为是有偿低价转让,需判断小胡与小许是否均有恶意。若能证明小胡明知行为会损害小朱债权仍为之,且小许知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小朱债权,则小朱可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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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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