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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可否把法人追加进去

时间:2026.08.0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15人
律师解析:
执行期间能不能追加法人,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且没办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要是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也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企业法人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要对合并前的债务负责,执行程序里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分立,分立后的法人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可追加分立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法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没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没法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期间追加法人有法定情形和严格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申请执行小胡公司的债务,在执行期间,小朱发现小胡公司是法人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同时该公司进行了合并,还存在法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以及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小朱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法人及股东为被执行人,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若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可执行其其他分支机构财产。本案中小胡公司为法人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小朱申请追加法人符合规定。
2、企业法人合并后,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对合并前债务承担责任,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小胡公司有合并情况,小朱申请追加合并后的法人合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小朱的申请符合此规定。
4、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小朱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但申请执行人需有证据证明符合相关规定,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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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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