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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仲裁协议应该使用何种方式

时间:2026.08.09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仲裁条款,它是双方签合同时,在合同里约定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属于合同一部分,但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像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是典型的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仲裁协议书,这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单独订立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它独立于主合同,是专门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的文件。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达成的无效。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有形呈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且,仲裁协议要明确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然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若要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要注意采用书面形式,清晰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若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合同无效所以仲裁条款也无效,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小胡则坚持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具有独立性。所以即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小朱认为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的观点不成立。
2、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呈现,且明确了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协议的要求,应按照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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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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