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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分割权怎么行使

时间:2026.08.0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法人财产分割权一般在法人终止、分立等情况下行使。
法人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先成立清算组,由其清理法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接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有限责任法人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法人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法人分立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起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公告。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债务清偿协议则除外。分立后各法人按分立协议分割财产
行使法人财产分割权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若财产分割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许、小胡三人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法人因经营不善决定终止。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在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但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实际投入更多进行分配,而小许和小胡坚持按出资比例分配,双方产生争议。另外,该法人此前分立时,债权人小丽要求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中一家法人以与债权人有另外约定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法人终止时财产分配,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法人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后,剩余财产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所以小朱要求按实际投入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出资比例分配。
2、法人分立时,若法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分立后的法人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若该法人与小丽无另外约定,分立后的法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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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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