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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范畴

时间:2026.08.06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是经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常见的传来证据类型有以下几种。
书证方面,复印件、抄件等属于传来证据。以合同为例,合同原本是原始证据,其复印件就是传来证据,它是对原本内容的复制。
证人证言中,若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件情况,也属于传来证据。比如甲向法庭陈述乙告诉他的案件事实,甲并非直接感知案件情况,而是从乙处间接得知,甲的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视听资料里,复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同样是传来证据。像对原始监控录像进行复制得到的视频,就属于此类。
虽然传来证据可靠性较原始证据弱,但在司法实践中作用重要。它可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还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明力。不过,使用传来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其来源、形成过程等,以此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许合同纠纷,小朱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小许认为该复印件是传来证据,可靠性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证人小胡在法庭上陈述,是小丽告诉他案件相关情况,小许也质疑小胡的证人证言也属于传来证据。另外,小静提供了复制的监控录像带作为证据,小许同样以其为传来证据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提交的合同复印件属于书证方面的传来证据,它是对合同原本内容的复制,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
2、小胡的证人证言是转述小丽告知的案件情况,属于证人证言中的传来证据,因其并非直接感知案件情况。
3、小静提供的复制监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里的传来证据,是对原始监控录像的复制。传来证据虽可靠性相对原始证据弱,但可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过使用时需审查其来源和形成过程确保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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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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