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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抵押,共有人是否要做保证人

时间:2026.08.0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95人
律师解析:
共有房屋抵押,共有人不一定要做保证人。依据《民法典》,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是房屋所有人都同意抵押,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这时房屋是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就房屋优先受偿,共有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担责,不必以保证人身份承担额外责任。
不过,要是债权人要求共有人额外提供保证担保,且共有人自愿签保证合同,那共有人就成了保证人,要按合同约定担责。保证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里,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总之,共有房屋抵押时,共有人是否做保证人,取决于债权人要求和共有人意愿。若债权人有要求,共有人要谨慎考虑自身情况再决定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小朱因债务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小丽。小朱认为只要两人都同意抵押,房屋作为抵押物即可,小胡无需再做保证人;而小丽要求小胡额外提供保证担保。小胡起初不愿意,但后来考虑后自愿签订了保证合同。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处分共有不动产,若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共有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并非必须做保证人。本案中若仅房屋抵押,小胡无需做保证人。
2、但债权人小丽要求小胡提供额外保证担保,且小胡自愿签订保证合同,此时小胡成为保证人。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担责;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丽可要求小朱履行债务,也可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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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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