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时间:2026.07.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76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的责任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承担哪种责任由担保合同约定。
一般保证情况下,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若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一般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时,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还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所以,借款人不还钱时,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要依据担保合同中保证方式的约定来定。建议签订担保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证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若已成为担保人且面临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小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如约还款,小胡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以自己并非连带保证人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将小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许作为担保人未与小胡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2、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小许对债权人小胡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小许则需承担保证责任。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小胡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胡的利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