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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时在先使用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6.07.29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专利侵权纠纷里,在先使用是重要抗辩事由。认定在先使用有这些条件:
时间上,得在专利申请日前,行为人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做好必要准备,就是完成产品图纸设计、生产模具制造等,能随时实施技术方案。
实施行为方面,在先使用人实施的技术要和专利技术相同,且是自己研发或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技术。若实施技术和专利技术有实质差异,就不构成在先使用。
使用范围上,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根据专利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生产规模、产量等确定。超过原有范围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在先使用一般不具有转让性,原则上只能由在先使用人自己实施,除非随企业整体转让或继承而转移。
实践中,在先使用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企业日常经营时,要注意留存研发、生产等相关证据,这样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产品专利,他发现小胡在制造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便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小胡诉至法院。小胡辩称自己在小朱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始制造该产品,属于在先使用。小朱则认为小胡可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专利技术,且其生产规模超出了原有范围。

案情分析:

1、认定小胡是否构成在先使用,需从多方面判断。时间上,要看小胡是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若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生产模具制造等达到随时实施的程度则满足时间条件。
2、实施行为方面,小胡实施的技术应与专利技术相同且基于自己研发或合法手段获得。若与专利技术有实质差异则不构成在先使用。
3、使用范围上,小胡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超过则可能构成侵权。
4、在先使用原则上只能由小胡自己实施,除非随企业整体转让或继承转移。同时,小胡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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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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