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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情况

时间:2026.07.2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这些民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若未经合作作者许可,把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发表,这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参加创作却为谋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真正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剽窃他人作品,是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并发表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用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等方法使用作品,或用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除外),也属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却未支付,同样侵犯著作权。
另外,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等行为,也侵犯了著作权相关权益。
遇到这些侵权情况,被侵权人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小朱许可,擅自将该小说发表在某平台,还歪曲篡改了部分内容,并且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同时,小许未经表演者小丽许可,录制其现场表演并公开传播。小朱和小丽发现后,与小胡、小许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小朱的发表权;歪曲篡改作品,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小朱的署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些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
2、小许未经表演者小丽许可录制并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侵犯了小丽的相关著作权权益,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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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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