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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父母的孩子由谁来负责抚养

时间:2026.07.27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父母的孩子,抚养责任按顺序确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若上述亲属不存在或无抚养能力,由民政部门当监护人,也能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法律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收养孩子收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收养人得具备相应条件,像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要是对抚养问题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一对夫妻,育有未成年的儿子小胡。小朱和小丽因意外不幸去世,小胡失去了父母。小胡的祖父母年事已高,无负担能力,而小胡的姐姐小静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她认为自己没有抚养弟弟的义务,拒绝抚养小胡。小胡的抚养问题陷入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小静有一定经济能力,应承担抚养小胡的责任。
2、若小静坚持拒绝抚养,可由小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小静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小胡的其他亲属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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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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