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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为遗产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时间:2026.07.26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可作为遗产分割
第一类是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会随自然人死亡而消灭,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无法由他人继承。例如基于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三类是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比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这些权利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能当作遗产继承
第四类是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按规定继承,但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遗产。不过,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继承人能继续承包。
第五类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公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能继续使用宅基地。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胡和小丽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小朱的采矿权、基于劳动合同的债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都应作为遗产分割。小丽则认为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此外,对于小朱承包的林地,小胡觉得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小丽却认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矿权属于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小胡要求分割采矿权的主张不成立。
2、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割,不能由他人继承,因此小胡要求分割该债权的主张也不成立。
3、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公民仅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4、林地承包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所以小丽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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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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