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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加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时间:2026.07.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83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合法有效,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像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通过诉讼仲裁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却未这么做。比如债务人对相对人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法律行动追讨
要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遇到债权人代位权问题,债权人应先确认自身债权合法,再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证据,若符合条件,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何5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何却未偿还。小何对小许有6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小何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追讨。小朱多次向小何催款无果,其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小许认为小朱无权向自己主张权利,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何的债权合法,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小何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许主张债权,却未采取行动,属于怠于行使其债权。
3、小何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小朱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
4、小何对小许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所以小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何对小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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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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