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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6.07.20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同住人认定在不同法律场景存在差异,常见于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分配。公有住房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里强调时间节点为拆迁许可证核发日,这是基本的户籍要求。
二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不过特殊情况除外。实际居住意味着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通常需达一年以上,但要是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三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像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若有其他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就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另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一定时间的,也可被视作同住人。认定同住人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要是对同住人认定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户籍均在一处公有住房内。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小朱实际居住该房超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小李因家庭矛盾已两年未实际居住在此,但户口一直在;小胡虽有本市户口,不过在本市有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且居住不困难。拆迁补偿分配时,三人对同住人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同时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的条件,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2、小李虽未实际居住,但因家庭矛盾这一特殊原因,符合特殊情况的规定,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3、小胡有其他福利性质住房且居住不困难,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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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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