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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股东承担公司未成功设立损失吗

时间:2026.07.1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想当发起股东的朋友要注意了,公司要是没成功设立,发起股东得承担损失。
公司设立时,发起股东就像设立中公司的“代言人”,能代表公司开展民事活动。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要是公司没成立,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会支持这种诉求。
要是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想让其他发起人分担,法院会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来判;没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就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连出资比例都没约定,那就均等分担。
另外,如果是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没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让过错方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法院会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责任范围。
总之,发起股东一般要对公司设立失败的损失负责,具体怎么担责、担多少责,得看法律规定、发起人间的约定以及过错情况。要是遇到复杂问题,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何三人作为发起股东筹备设立一家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他们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了多份合同,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和债务。然而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债权人要求三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胡和小何则觉得应按出资比例分担,三人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三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若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则按约定分担;无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按约定出资比例分担;无约定出资比例,则按均等份额分担。本案中小胡和小何主张按出资比例分担有法律依据。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应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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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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