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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7.1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生活中,肖像权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或者丑化、污损,又或是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都算侵犯肖像权
常见的侵权情形有三种:一是商家未经允许,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宣传、产品推广来获利;二是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像对照片歪曲、涂抹、恶搞,影响他人社会评价;三是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形象用于非法或不当用途。
不过,并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侵权。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等,这些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大家要注意区分,避免陷入侵权纠纷。若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可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模特,其形象姣好。某商家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将小朱的肖像用于自家产品的广告宣传,以此来推广产品获取经济利益。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小胡则觉得使用肖像能让产品更好销售,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小胡未经小朱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以获取经济利益,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2、小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所以,小胡的行为构成对小朱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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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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