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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精神损失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7.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22人
律师解析:
不少人在权益受损时想申请精神损失费,可不清楚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来详细说说。
首先,得有加害方的侵权行为。这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像动手打人;也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医生该救助却不管。而且这种行为得是违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其次,受害者要有明显的精神损害后果。比如因为侵权行为,出现焦虑、抑郁这些精神痛苦。不过,轻微的情绪波动可不算,一般得达到像精神障碍、心理疾病这种严重程度才行。
再次,两者得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必须是由加害者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要是精神问题是别的因素引起的,那就不能申请精神损失费。
最后,加害方存在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道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精神,还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过失是本应该预见可能造成损害,却因为疏忽没预见或者自以为能避免。
在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还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小许无故拦住并强行搜身。小朱因此感到极度的焦虑和恐惧,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痛苦,随后去医院诊断发现有轻微的心理障碍。小朱认为商场保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商场认为小许的行为只是工作失误,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情分析:

1、商场保安小许的搜身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违法性。
2、小朱因该侵权行为遭受了精神痛苦,出现了心理障碍,达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后果。
3、小朱的精神损害是由保安的搜身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保安小许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搜身,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小朱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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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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