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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撤销诉求有什么

时间:2026.07.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当遇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债权人在某些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有两种常见情形。其一,若债务人无偿处理财产权益,像把名下房产无偿送给别人,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还款时间,导致没办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影响到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请求法院撤销这类行为。其二,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财产、高价买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到债权实现,并且交易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比如债务人以市场价十分之一的低价卖汽车,而买方也知道价格不合理,债权人就有权这么做。
不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行使,撤销权就没了。而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小许为逃避债务,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小胡。这导致小许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另外,小许还以市场价格十分之一的低价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了知晓此价格不合理的小丽。小朱发现后,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小许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使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小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也可行使撤销权。小许以低价卖汽车给小丽,小丽知晓价格不合理,小朱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小朱应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小许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且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小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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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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