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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能撤销什么样的行为

时间:2026.07.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遇到债务人的一些行为损害自己利益时,可行使撤销权。那么哪些行为可以撤销呢?
一是债务人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要是债务人没正当理由就放弃对别人的债权,或者随意延长债权履行时间,让自己的责任财产变少,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
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当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免费送给别人,导致自身财产不合理减少,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
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判断是否“明显不合理”,要结合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考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上下浮动一定幅度来认定。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撤销权有行使期限,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要是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都没行使,撤销权就没了。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小许欠小朱一大笔钱。小许无正当理由放弃了对小胡的债权,还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丽。此外,小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了小静,小静知道这会损害小朱的利益。小朱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

1、小许放弃对小胡的债权,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该行为。
2、小许无偿转让房产给小丽,使自身财产不当减少,损害了小朱的利益,小朱可通过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3、小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汽车给知道会损害小朱利益的小静,小朱可行使撤销权。小朱需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且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自小许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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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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