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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需要过错责任吗

时间:2026.07.13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并非一成不变,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担责。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里,被侵权人得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就拿著作权侵权纠纷来说,要追究侵权人责任,通常得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可能有侵权人在不知情时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所以有过错才担责更公平。
但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分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实施侵权行为就得担责。比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销售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就算不知道商品侵权,也得承担停止销售等侵权责任
可见,侵犯知识产权不一定要有过错才担责,具体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得看知识产权类型和案件情况。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著作权人,发现小胡在其作品中使用了自己的著作内容。小朱认为小胡故意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小胡则称自己并不知晓该内容为小朱著作,不应担责。此外,小丽销售的商品被指侵犯小静的商标专用权,小丽称不知商品侵权,但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小静要求其承担停止销售等责任,小丽对此表示不满。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著作权本身具有无形性,可能存在侵权人不知情使用的情况,小朱需证明小胡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小胡主观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这符合公平原则。
2、在小丽与小静的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丽作为销售者,即使不知道所售商品侵权,只要不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就要承担停止销售等侵权责任,这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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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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