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里,想要进行过错致损索赔,得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首先得有
侵权行为。这就是说有人做了违反法律、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事,既可能是主动去伤害别人,像动手伤人;也可能是该做的事没做,比如商场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没做好。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也就是因为侵权行为,别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财产损失有直接和间接的,
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受伤、精神痛苦等。
然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得有因果关系。意思是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有必然联系。要是损害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让这个
侵权人
赔偿。
最后,
行为人得有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别人权益,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就是应该能预见自己行为会损害别人权益,却因为粗心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只有这四个条件都满足,索赔的一方在民事诉讼过错致损索赔时,才有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商场购物时,商场电梯因维护人员小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极不作为)而突发故障,导致小朱摔倒受伤,身体多处擦伤并遭受精神痛苦(
人身损害)。小朱认为是商场和小许的问题,要求赔偿,但商场认为小朱受伤可能是自身不小心,与电梯故障无关。
案情分析:1、本案存在侵权行为,小许作为维护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履行,属于消极的不作为侵权。
2、有损害事实发生,小朱身体受伤和精神痛苦属于人身损害的不利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朱受伤是因电梯故障这一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
4、行为人存在过错,小许作为维护人员应当预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他人受伤,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存在过失。所以小朱索赔满足四个必备条件,可能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