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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能否撤销二次转让的房产

时间:2026.07.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里,二次转让的房产能不能撤销得看具体情况。
民法典》有规定,要是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理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
如果债务人与第一次受让人的交易符合上述可撤销情形,而且第二次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前手交易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虽不知情但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债权人就能请求撤销二次转让房产的行为。就像债务人无偿把房产转让给第一次受让人,第一次受让人又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第二次受让人,第二次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就可撤销二次转让。
不过,要是第二次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前手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还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债权人一般就不能撤销二次转让的房产了。

案情回顾:

小许是债权人,小朱是债务人。小朱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胡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小丽。小许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转让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欲请求撤销二次转让。小丽称自己不知晓前手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若债务人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若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本案中,小朱无偿转让房产给小胡,若影响小许债权实现,小许可请求撤销该转让。
2、对于二次转让,若小丽知晓前手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虽不知晓但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小许可请求撤销二次转让;若小丽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小许通常不能撤销二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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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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