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
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转移资产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受理前六个月,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财产受益的除外。
3.为逃债隐匿
转移财产、虚构或承认不实债务,行为无效。破产前转移资产多会被认定无效或
可撤销,保障
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情回顾:小胡的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半,小胡将公司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朋友小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个月,小胡的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对债权人小静进行了个别清偿。此外,小胡还隐匿了公司的一批重要设备。公司
破产管理人发现这些情况后,与小胡就这些
资产转移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半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虽不在可撤销的一年期限内,目前难以直接依据可撤销规定处理。
2、小胡的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个月,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小静个别清偿,若该个别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3、小胡隐匿公司重要设备的行为,属于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财产,该行为无效。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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