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人民调解:对方不出现,可再次联系并说明调解重要性,重新确定时间。若多次通知仍不来,终止调解,让
当事人通过
仲裁、
诉讼解决
纠纷。
2.法院调解:对方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若为必须到庭被告,法院可
拘传;非必须到庭被告,法院继续审理判决。
庭前调解对方不到庭,法院按正常
诉讼程序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当日小李未出现,调解员联系小李,小李态度敷衍。调解员再次联系并强调调解重要性,重新确定时间,然而小李仍未到场。后小朱与小李的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织调解,传票传唤后小李无正当理由又未到庭,小李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案情分析:1、在人民调解中,当一方当事人不配合调解,经多次通知仍不到场时,按照规定可以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本案中小李经多次通知不来,人民调解可终止,小朱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2、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若被告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调解,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小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不属于必须到庭被告,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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