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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免除担保责任

时间:2026.06.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免责。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起诉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4.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责。另外,主债务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也会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为小李向小丽的借款提供担保。后小李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小朱,小丽同意了该转让,但未取得小胡的书面同意。同时,小丽与小李还私下协议变更了借款合同,加重了债务,同样未获小胡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小丽既未对小李提起诉讼,也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小丽则坚持小胡应继续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转让债务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该转让部分债务无需担责。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丽在保证期间未对小李诉讼,也未请求小胡担责,小胡可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小丽与小李变更合同加重债务未获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加重部分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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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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