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地位:
承揽合同双方平等,无从属关系;
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2.给付内容:承揽合同重工作成果交付;雇佣合同以劳务给付为目的,提供劳务就得付酬。
3.风险承担:承揽人工作致损多自行担责;
雇佣关系里,雇员致他
人损害雇主常担责,自身受损雇主按过错担责。
4.报酬确定:承揽合同按成果算报酬;雇佣合同多按工作时间算。
案情回顾:小朱请小李为自己制作一批手工艺品。小李完成后,小朱以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报酬,小李则称自己已付出劳务,小朱应支付报酬。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这是承揽合同,应按成果支付报酬;小李觉得是雇佣合同,只要提供劳务就应获酬。
案情分析:1、从主体地位看,小朱和小李在此次合作中是平等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2、在给付内容方面,小朱请小李制作手工艺品,目的是获得工作成果,并非单纯劳务,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这是承揽合同的特点。
3、若小李在制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身受损,按风险承担规则,若为承揽合同小李一般自行担责;若为雇佣合同,小朱可能要担责。
4、报酬确定上,若按完成的手工艺品计算报酬,符合承揽合同按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的方式;若按工作时间算则倾向于雇佣合同。综合判断,此应为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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