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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两万元资金,是否不予立案处理

时间:2026.06.0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1.判断挪用资金是否立案,要看主体身份和情节。
2.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若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挪用两万就达到立案标准
3.若进行一般活动,要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一般指不低于五万,两万通常不立案。
4.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两万未达立案标准,一般不立案。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他挪用了单位资金两万元。其中,一部分资金被他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另一部分则借给朋友用于营利活动。单位发现后,向司法机关报案。对于是否对小朱的行为进行立案,各方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应立案,有人觉得未达立案标准不应立案。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挪用资金案是否立案需结合其主体身份和情节。小朱作为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部分用于营利活动。若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两万元已达立案标准,应立案。
2、若看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这部分,属于一般活动,两万元未达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标准,若未超过三个月未还,则通常不予立案。若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两万元未达立案标准,一般也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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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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