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软件需为开发者独立开发,展现创造性智力劳动,有原创性,抄袭复制的不行。
2.软件要有可感知性,能以有形形式表现,像存储在磁盘、光盘,或通过程序代码呈现。
3.软件得具备可再现性,能被复制,可制作多份。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无论软件有无发表、投入使用,开发者都能申请
著作权登记获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开发了一款软件,想申请
软件著作权。小胡却质疑该软件不满足申请条件,认为小朱有抄袭他人软件的嫌疑,且软件没有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不具备可再现性。小朱则坚称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已存储在磁盘上,也能被复制多份,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软件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具有原创性,抄袭或复制他人的软件不能获得
著作权。若小朱能证明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体现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就满足原创性这一条件。
2、软件要具备可感知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小朱称软件已存储在磁盘上,若情况属实,则满足该条件。同时软件需具有可再现性,即可以被复制,小朱表示软件能被复制多份,若能证实,也符合要求。若小朱的软件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否发表、投入使用,都可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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