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责任:
公司破产后,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
破产程序结束,未还清的债务依法免除,公司主体资格也没了。
2.相关
责任人责任:法定
代表人、股东等若依法履职,无
违法行为,通常不用额外担责。但有
虚假出资、财产混同、不配合
清算等情况,要担民事、行政甚至
刑事责任。像股东
出资不实,要在未出资本息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
债权人要求小朱和股东小李承担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小朱称自己未滥用权利,不应担责,而小李曾有出资不实情况。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债权人认为小朱和小李都要负责,小朱和小李则认为公司已破产应债务免除。
案情分析: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若小朱依法履行义务,不存在滥用权利等违法行为,其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2、股东小李存在出资不实情况,他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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