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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6.05.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主观:需是故意为之,清楚自己行为会导致非法吸存结果,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3.客观: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或借合法形式吸资。要同时满足四点,如未经批准吸资、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面向不特定对象吸资。
4.实践:吸存数额等达标准,会依法追究刑责

案情回顾:

小朱以单位名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故意为之。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小胡作为投资人,发现资金难以收回,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正常经营有资金困难。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单位和自然人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主体,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行为后果还故意为之,具有犯罪故意
3、客观行为上,小朱未经许可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若其吸收数额或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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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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