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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是否可以用股权做抵押

时间:2026.05.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33人
律师解析:
1.个人借款可用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把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出质人与质权人要签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
3.股权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要提前偿债或提存。
4.要选无权利瑕疵的适格股权质押,并按规定办登记,保障质权有效设立。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李借款,双方约定以小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随后,两人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明确了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但在办理出质登记时遇到问题,小李担心质权无法有效设立,同时也担心小朱后续私自转让股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小朱和小李虽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需及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能合法有效设立。
2、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若小朱和小李协商同意转让,小朱转让股权所得价款应向小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此保障小李的债权。同时,小朱应选择适格股权质押,避免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影响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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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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