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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是哪些

时间:2026.05.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咱们先说说啥是挪用公款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借着职务方便,把公款挪去给自己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搞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都不还。
哪些人会构成这个罪呢?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干活的,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里做事的,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还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怎么就算利用职务便利了呢?就是利用自己管钱、经手钱这些和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那啥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呢?比如把公款给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用;以个人名义把公款给其他单位用;自己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给其他单位用,还为自己谋私利。
满足下面这些特定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了。一是挪用公款去搞非法活动,不管数额多少都犯罪;二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营利;三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没还,这里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万元。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别触碰这条红线。要是有这方面的疑惑,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5万元公款挪出,以个人名义借给朋友小胡用于营利活动。三个月后,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了这笔挪用款项,小朱的行为引发争议,公司认为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
2、小朱利用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出借给朋友,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情形。
3、小朱挪用公款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超过了三万元的起点,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类型,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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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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