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很多人以为在原有合同上标“作废”,合同就一定失效了,其实不是这样。合同是双方或多方达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要是双方商量好,在合同上注明“作废”,还都签字或盖章确认,那可以认为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了一致,合同也就失效了。但要是只有一方擅自标注“作废”,另一方不认可,那这个标注就没有让合同失效的
法律效力。合同到底还有没有效,得看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履行情况。
为了
保证合同作废有法律效力,避免以后因为合同是否作废
产生纠纷,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
合同终止协议。在协议里明确原合同从协议生效那天起就终止了,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所以,虽然能在原有合同上标“作废”,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还是采用更规范的合同终止方式。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之后,小朱在未与小胡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合同标注“作废”。小胡得知后表示不认可,认为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就合同是否失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若双方
协商一致,在合同文本上注明“作废”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可失去效力。但本案中小朱擅自标注“作废”,小胡不认可,这种标注不具有使合同失效的法律效力。
2、合同是否继续有效,需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为避免日后
纠纷,若要确保合同作废的法律效力,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原合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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