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是实际
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代持协议,让名义股东代持公司股份。不过,代持股份存在法律风险,名义股东得担责任。
对外方面,按
公司法,公司股东要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要是名义股东没好好出资,公司
债权人能要求名义股东在没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担责后,能找实际出资人追钱。
对内方面,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有代持协议,要是名义股东违反约定,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就得承担
违约责任。
实际出资人想显名,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然就算有代持协议,也不好直接向公司主张
股东权利。
所以,代持股份有风险。进行代持时,双方得签明确的代持协议,把各自
权利义务写清楚,这样能降低风险。要是在代持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许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小朱签订代持协议,由小朱代持某公司股份。后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
债务,公司债权人发现小朱作为名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承担责任后向小许追偿,小许却以小朱违反代持协议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同时小许想显名成为公司股东,但未获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案情分析:1、根据公司
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作为名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小许追偿。
2、小朱与小许存在代持协议,若小朱违反协议约定给小许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
3、实际出资人小许想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难以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份双方应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明
确权利义务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