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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共同贪污犯罪

时间:2026.05.1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生活中,有人会和他人一起干贪污的事儿,这就是共同贪污犯罪。判断是不是共同贪污犯罪,要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是主体。共同贪污犯罪里,至少得有一个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挺广,像国家机关里办公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里做事的,还有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做事的,以及其他依法办公事的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共犯
其次是主观方面。参与的人得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大家都清楚自己在一块儿干贪污的事儿,还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而且他们之间得有沟通,对贪污行为和结果有相同的认识。
最后是客观方面。大家得有共同的贪污行为,这些行为相互配合,都朝着同一个贪污目标,一起造成了贪污的结果。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去做,比如一起商量着分工去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另一种是该做却不做,像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职,让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得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准确判断是不是共同贪污犯罪,这样才能做到罪责相当,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该公司的普通职员。两人合谋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小朱利用职务便利,负责篡改账目,小胡则协助转移资金。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报警,两人被依法逮捕。对于小胡是否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小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构成,也有人认为其与小朱有共同行为应构成。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虽不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共犯,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和小胡合谋非法占有公司资金,表明他们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且存在意思联络,对行为和结果有共同认识。
3、客观方面,小朱篡改账目、小胡协助转移资金,两人行为相互配合,共同造成公司资金被非法占有的结果,属于共同的贪污行为。所以小胡应构成共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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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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