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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终止包含着什么样的情况

时间:2026.05.1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关心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第一种是债务履行完毕。假如在买卖合同里,卖家把货物交给买家,买家也付了钱,这就是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没了。
第二种是债务相互抵销。要是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物品类型、质量一样,那任何一方都能把自己的到期债务和对方的抵销,但像根据债务性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情况除外,比如双方都欠对方钱,就可以抵销。
第三种是提存。当债权人没正当理由不收东西,或者找不到债权人,导致债务人很难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把东西提存,提存后债权债务就终止。
第四种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不要债务人还部分或全部的债,债权债务就部分或全部终止,但要是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拒绝免除,那就不能免除。
第五种是混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了同一人,债权债务通常就终止,但要是涉及第三人利益就除外。
第六种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像合同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到时合同解除,债权债务也就终止。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需向小胡交付货物,小胡支付货款。小朱依约交付了货物,但小胡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及时付款。此时,小胡发现小朱还欠自己一笔借款,便提出将货款与借款相互抵销,小朱则认为借款与货款性质不同不能抵销,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小朱还表示若小胡不付款,将依法提存货物。

案情分析:

1、关于债务抵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本案中,若借款和货款均为金钱债务,小胡提出的抵销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小胡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小朱难以履行债务,小朱依法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债权债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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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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