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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半年哪些财产能够被追回

时间:2026.05.1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时,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债务人财产处置有严格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却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追回财产,不过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下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此外,为逃债隐匿、转移财产,虚构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关财产要被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应追回。
若遇到需追回财产的情况,管理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此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担任管理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经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八个月,该企业无偿转让了一批设备给小胡;在受理前五个月,对小何的一笔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同时,企业高管小丽利用职权获取了非正常收入。小许认为这些行为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决定采取措施追回相关财产,而小胡、小何、小丽则对追回行为表示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所以小许可要求小胡返还设备。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小许可要求小何返还受偿款项。
3、债务人的高管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小许可要求小丽返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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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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