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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6.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这里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人会主动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牵线,积极推动双方达成贿赂交易。像主动给行贿人介绍受贿人,或者给受贿人引荐行贿人,还会参与双方商谈条件等,他们的目的就是促成行贿和受贿行为。
间接故意的人,虽不主动追求贿赂交易成功,但对自己介绍行为可能引发的贿赂结果持放任态度。比如,明知自己的介绍可能导致行贿受贿,却为了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不管不顾。
介绍贿赂的动机有很多,可能是为了给自己谋私利,可能是出于朋友义气,也可能想帮别人办事等。不过,动机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认定。只要主观上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所以,大家要注意,别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这种法律风险,一旦涉及,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个人私利,明知小丽有求于手握项目审批权的小胡,且小胡有受贿倾向。小朱积极主动在小丽和小胡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系,促成双方见面,并参与贿赂条件的商谈。小丽最终向小胡行贿以获取项目。小胡认为自己未主动索贿不应担责,小朱称只是帮忙介绍不知会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积极主动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系,促成贿赂交易,目的明确是促使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实现,且是为谋取个人私利,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主观要件。
2、虽然小胡称未主动索贿,但收受贿赂事实存在;小朱不能以不知会犯罪为由免责,只要其主观上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客观实施了介绍行为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动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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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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