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约定
违约金上限得依据《
民法典》来判断。大家在
签合同的时候,违约金上限是个很关键的事儿。
对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法律没定统一的违约金上限标准。在实际判案时,一般会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衡量依据。要是约定的
违约金比损失高太多,
当事人能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通常就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里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
可得利益损失。就拿
买卖合同来说,要是
卖方违约没交货,买方为收货花的钱就是直接损失,没法转卖货物少赚的利润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有点不一样。
出借人和
借款人既约定了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其中一项主张,也能一起主张,但加起来不能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所以,计算违约金上限,得综合
合同类型、损失情况等因素。要是觉得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走
司法途径请求调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若小朱违约未交付货物,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小朱到期未交付,小李为准备接收货物支出10万元,因货物未交付无法转卖损失利润20万元,共计损失30万元。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产生争议。另外,小胡向小许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小胡逾期未还,小许要求一并主张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李的买卖合同中,根据司法实践,通常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衡量违约金。小李损失30万元,约定违约金50万元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39万元),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小朱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2、在小胡与小许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小许虽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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