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认定
绑架罪成立,得看是否符合下面这些条件。
在主体条件上,
犯罪主体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绑架罪的主体。
2、从主观意图来说,
犯罪人得是故意去实施绑架行为,而且心里想着通过绑架来勒索钱财,或者把人扣下当人质。
比如说,有人就是想通过绑人拿到钱,或者为了实现别的不正当想法,控制别人的人身自由。
3、客观表现上,犯罪人得有使用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办法绑人的行为。
暴力就是对
被害人动手,像
打人、捆人;
威胁就是用杀了对方、伤害对方这类话吓唬被害人,让他们不敢反抗;
其他办法包括用麻醉药让被害人没法反抗。
另外,偷婴幼儿这种行为,也会按照绑架罪来处理。
4、在侵犯的权益方面,绑架罪侵犯的权益比较多。
它既侵犯了别人的人身自由、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能侵犯到公私财产。
要是犯罪人绑人是为了要钱,那公私
财产权就被侵犯了;
要是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像政治目的等,那主要侵犯的就是别人的人身权利。
只有这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侵犯权益这四个方面的条件都符合了,才能认定绑架罪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为获取钱财,盯上了小静。一天,小朱趁小静独自外出,用暴力手段将其控制,对小静进行殴打并捆绑,随后向小静家人索要巨额赎金。小静家人发现小静失踪且接到勒索电话后
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吓唬一下,不构成犯罪,而小静家人坚持追究其责任。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年满十六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绑架罪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实施绑架行为,表现为直接故意,符合绑架罪主观要件。
3、客观上,小朱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捆绑小静,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勒索财物,属于绑架他人的行为。
4、客体方面,小朱的行为既侵犯了小静的人身自由、健康权利,也侵犯了小静家人的财产权利。综上,小朱的行为构成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