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咱们国家现有的法律系统里,撤销行为通常适用的是除斥期间,而不是
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除斥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方面实体权利存在的时间段,一旦这个时间段过了,这项实体权利也就没了。
2、不同情况下,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不一样的。
要是存在重大误解,
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这件事的理由那天开始算,90天内没有去行使
撤销权,那撤销权就没了。
3、要是遇到显失公平的情况,或者一方用
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想法的情况下做了
民事法律行为;
还有第三人搞欺诈,让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
欺诈行为,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那天起,1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了。
4、如果当事人是受了
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1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5、另外,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起,5年内当事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失。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像诉讼时效那样,会出现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胡胁迫签订了一份合同。胁迫行为终止后,小朱一直未行使撤销权。一年后,小朱想撤销该合同,小胡则认为小朱已丧失撤销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小朱受小胡胁迫
签订合同,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消灭。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以小朱不能以任何理由延长该除斥期间,小胡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