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这一行,主观层面除去故意和过失之外,还有
意外事件和
不可抗力这两种状况。
2、先说意外事件,就是某个行为从客观角度看确实导致了损害结果,但不是
行为人故意做的,也不是因为他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失造成的,单纯是由于没办法提前预见的原因引发的。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用负
刑事责任,毕竟他主观上没啥过错。
就像有个司机正常开车的时候,突然有行人从路边隐蔽的地方猛地冲出来,撞到车上死掉了,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行人会突然出现,这就是意外事件。
3、再说说不可抗力,它指的是那些没办法预见、没办法避免,而且也没办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民事法律当中,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没办法履行民事义务,不用承担
民事责任。
比如说地震、洪水这些自然灾害,让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那
当事人就可以因为不可抗力不用担责。
在
刑事法律里,不可抗力也能作为不认定
犯罪的理由。
因为虽然行为人造成了不好的结果,但这不是他主观上想这么干的,是被那种抗拒不了的力量迫使的。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小胡突然从路边隐蔽处快速冲出撞到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胡
家属认为小朱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小朱称自己对小胡的突然出现无法预见。此外,小许和小丽签订了货物
买卖合同,因突发洪水,小许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小丽要求小许承担
违约责任,小许则以洪水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驾车正常行驶,对小胡突然冲出这一情况无法预见,此情形符合意外事件的定义,小朱缺乏主观过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小许和小丽的货物买卖合同因洪水这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无法履行,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小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