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印的印章和加盖原始印章,在
法律效力上通常是不一样的。
从法律
证据层面来说,按照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提交
书证时最好是拿原件。
印章
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和原始盖章文件相比,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要低很多。
在
打官司等法律活动里,如果只有印章复印件,却没办法和原件核对,对方往往会对它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一般也不会只凭借这个复印件就认定事实。
2、在
签合同等情况中,加盖原始印章代表着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真实意愿,并且愿意受到合同约束。
而复印的印章没办法直接证明盖章行为是
当事人亲自做的,也就不能有力证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以及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只有通过当事人确认、让公证机构公证等特定程序,证明复印件和原件是相符的,这时复印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当作证据使用,不过它的效力本质上还是来源于原件。
3、要是双方当事人对加盖复印印章的文件或者事项都表示认可,而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文件也能起到一定的约定作用。
但这种约定的效力比较弱,还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现在法律行业发展越来越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未来对于这类复印印章的效力认定可能会更加严格和规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小朱仅提供了盖有复印印章的合同文本。小胡认为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没有原始印章,无法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朱则称双方已达成一致认可,合同应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印章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低于原始盖章文件。若只有印章复印件而无原件核对,法院一般不会单独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此案中,小朱提供的复印印章合同难以直接证明
合同签订符合双方意愿及合法性有效性。
2、虽然双方若对加盖复印印章的文件达成一致认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可起到一定约定作用,但这种约定相对弱化且有较大法律风险。所以小朱仅以双方认可主张合同有效依据不足。